【以案释法】未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吗?

抖帅宫 37 2023-06-13

【以案释法】未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吗?-第1张-公司起名-玄机派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于1986年11月1日成立,是从事国内及出入境旅游业务的国有企业,直属于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出具证明称,“天津青旅”是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的企业简称。2007年,《今晚报》等媒体在报道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承办的活动中已开始以“天津青旅”简称指代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天津青旅在报价单、旅游合同、与同行业经营者合作文件、发票等资料以及经营场所各门店招牌上等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天津青旅”作为企业的简称。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6日成立,是从事国内旅游及入境旅游接待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底,天津青旅发现通过Google搜索引擎分别搜索“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或“天津青旅”,在搜索结果的第一名并标注赞助商链接的位置,分别显示“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网上营业厅天津国青网上在线营业厅,是您理想选择,出行提供优质、贴心、舒心的服务”或“天津青旅网上营业厅天津国青网上在线营业厅,是您理想选择,出行提供优质、贴心、舒心的服务”,点击链接后进入网页是标称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乐出游网的网站,网页顶端出现“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青年旅行社青旅/天津国旅”等字样,网页内容为天津国青旅游业务信息及报价,标称网站版权所有:乐出游网-天津国青,并标明了天津国青的联系电话和经营地址。同时,天津青旅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天津青旅”,在搜索结果的第一名并标注推广链接的位置,显示“欢迎光临天津青旅重合同守信誉单位,汇集国内出境经典旅游线路,100%出团,天津青旅400-611-5253 0【第22句】:”,点击链接后进入网页仍然是上述标称天津国青乐出游网的网站。

法律分析

湖南企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一个企业长期广泛的对外使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并且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且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法律是予以保护的;而擅自将他人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作为商业活动中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有权申请赔偿。

本案中原告自成立几十年来一直使用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这个名称,而且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是在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内;而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在相关搜索引擎中设置与天津青旅企业名称有关的关键词并在网站源代码中使用等手段,使用户在搜索“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的关键词之时,却直接显示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网站,存在误导公众的故意,试图利用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的声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依据

来自湖南企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关于法律适用的小tip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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