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名命名的品牌|品牌命名必要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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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7
【第1句】:谐音成语、错别字
有申报人申报“北京食全食美餐饮有限公司”和“北京精彩视界眼镜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被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第1句】: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第2句】: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第3句】:招牌、广告用字;
【第4句】: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第5句】: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申请人标新立异,使用谐音成语(原为:十全十美)或错别字(原为:世界)作为企业字号,希望通过意会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却不知已经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极易造成汉语言文字使用的混乱,容易对公众产生误解和不良影响。
【第2句】:“拍房”、“歧黄”——明示、暗示均无效
有申请人申报“拍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全净通歧黄健身俱乐部”企业名称。申请人将“拍房”作为企业字号,具体解释为拍卖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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