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变更企业名称,并对外发布通知,淄博一公司和个人被起诉

抖帅宫 35 2023-06-13

擅自变更企业名称,并对外发布通知,淄博一公司和个人被起诉-第1张-公司起名-玄机派

24日上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淄博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公布了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案例。据悉,原告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依法起诉告淄博海宝真空设备有限公司、蒋绪军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要求两被告赔偿法定经济损失与相应的保全、差旅等合理费用。

据了解,原告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系国家真空工业生产的重点骨干企业,原告及其生产的产品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2017年,被告蒋绪军伪造公文向新疆中泰新鑫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函”,称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变更为淄博海宝真空设备有限公司,原公司的一切业务由新公司相应接替。原告于2018年将蒋绪军伪造的“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函”进行证据保全后,以被告淄博海宝真空设备有限公司、蒋绪军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为由,依法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法定经济损失与相应的保全、差旅等合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名称是企业依法拥有的在经营活动中表彰自己的特定标志性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防止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混淆的作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企业名称经合法登记注册,其为保护企业名称,有权行使起诉权。本案中,被告蒋绪军在未经原告允许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向新疆中泰新鑫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递交变更函,企图使该公司认为是原告企业名称变更为被告淄博海宝真空设备有限公司,其行为足以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混淆,已构成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依据变更函和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变更函上公章非原告及被告淄博海宝真空设备有限公司加盖。原告主张被告蒋绪军侵犯其企业名称权成立,予以支持。

因原告所提交证据无法证实被告淄博海宝真空设备有限公司存在侵权故意及事实,亦无证据证实蒋绪军所实施行为系淄博海宝真空设备有限公司授意所为,故原告主张被告淄博海宝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其企业名称权不成立,不予采信。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蒋绪军的侵权行为所受损失具体数额,被告蒋绪军因侵权行为非法获利数额也无法查清,综合考虑原告企业知名度,被告蒋绪军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程度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具体赔偿数额5万元。

法院评析:

本案对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时使用行为正当性的司法认定具有指导意义。对他人企业名称的正当性使用包含三个要素:【第1句】:征得相关企业的同意或默示允许;【第2句】:使用目的善意,不存在非法意图;【第3句】:使用行为合法,不侵害相关企业的正当权益。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并意图使消费者及社会公众产生混淆,则属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应承担侵权责任。当然,侵权行为人擅自使用的他人企业名称应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本案中,原告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为真空设备生产重点企业,其产品在业内具有广泛的知名度,故其企业名称具有显著经济价值与品牌意义,应当依法受司法保护。被告蒋绪军出于销售真空产品以谋取个人经济利益的目的,向新疆中泰新鑫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函”并意图使其产生混淆,以购买被告淄博海宝真空设备有限公司的产品,侵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属对他人企业名称的擅自使用处分,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告淄博海宝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仅为出售设备与蒋绪军联系,未授意或指使蒋绪军发出变更函,故其不存在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行为。本案裁判对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行为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思路。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赵原雪通讯员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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