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笃相法》卷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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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6
《公笃相法》卷十三(上)
年限限定法要诀
公笃曰。年限者。厄年之限定也。俗谓大限之年。数学名之曰厄年。一为死亡刑伤之厄。一为破败疾病之灾。皆有一定限制之年限也。其中有正厄傍厄应证厄。上篇已详论矣。此间所言者。即正受之厄年。受之厄年两种也。其法亦从男子九数起推。女子八数起推。其定位而提前提后者。是为正受。其五行而加用者。是为傍受。其有余不足。乃天地之气候。如节令末至。气候先至。此提前之义也。如节令先至。气候末至。此提后之义也。故数学有超神接气之法。即正受应受之义也。兹特详注如下。
一.男子九岁为第一厄。提前三岁。则六岁为应厄。提后三岁。则十二岁为应厄。此为正受之厄年也。其五行之五形加推。即水形加一岁。火形加二岁。金形加三岁。木形加四岁。土形加五岁。亦有据各形而反应之者。此为傍厄。而合其九数正厄之用。此为应受之厄年也。
二.十八岁为第二正厄。提前三岁。则十五岁为应厄。提后三岁。则二十一岁为应厄。是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九数之傍厄。有顺应。有反应。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三.二十七成。为第三正厄。提前三岁。则二十四岁为应厄。提后三岁。则三十岁为应厄。此为五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九数之傍厄。有顺应。有反应。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四.三十六岁。为第四正厄。男子以此厄为最重。即以九数。转七数之关键。冬至之阳。入夏至而化阴。乃气候交易之原理。人运亦同之。盖九数为先天之乾阳。七数为后天之兑阴故也。提前三年。则三十三岁为应厄。提后三年。则三十九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九数之傍厄。有顺加而应之。或反加而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五.四十二岁。为第五正厄。提前三年。则三十九岁为应厄。提后三年。则四十五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七数之傍厄。有顺加而应之。有反加而重厄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六.四十九岁。为第六正厄。提前三年。则四十六岁为应厄。提后三年。则五十二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七数之傍厄。有顺加而应之。有反加而重厄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七.五十八岁。为第七正厄。晚运以此厄为最凶。依然是九年一厄。即阳极生阴。阴尽复阳也。提前三年。则五十五岁为应厄。提后三年。则六十一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成傍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加而重厄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八.六十七成。为第八正厄。提前三年。则六十四岁为应厄。提后三年。则七十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加而重厄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九.七十六岁。为第九正厄。提前三年。则七十三岁为应厄。提后三年。则七十九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加而重厄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八十五岁。为第十正厄。提前三年。则八十二岁为应厄。提后三年。则八十八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厄。有顺加而应之。或反加而重厄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一.九十四岁。为第十一正厄。提前三年。则九十一岁为应厄。提后三年。则九十七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加而重厄以应之。此皆应受之厄年也。
十二.八岁为女子第一正厄。先天为震卦。后天为艮卦。女子之气。化偶从阳故也。提前二年。则六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十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为傍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加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三.十六岁为第二正厄。提前二年。则十四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十八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为傍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加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四.二十四岁为第三正厄。提前二年。则二十二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二十六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加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五.三十二岁为第四正厄。提前二年。则三十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三十四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为傍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用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六.四十岁为第五正厄。提前二年。则三十八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四十二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女子以此厄为最重。是其八数转六数之关键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用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七.四十六岁为第六正厄。比为加六数之第一厄。盖天一地二。乃易经之原文。八数为双四也。四数为先天之兑阴。至此化阳。而用六数。六数者。后天之乾阳也。提前二年。则四十四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四十八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为傍厄。有顶加以应之。或反用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八.五十二岁为第七正厄。提前二年。则五十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五十四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用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九.六十岁为第八正厄。复还八数者。盖阳极而阴生。由后天之乾六。复还先天之双四兑阴也。提前二年。则五十八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六十二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用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二十.六十八岁为第九正厄。提前二年。则六十六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七十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卜有顺加以应之。或反用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廿一.七十六岁。为第十正厄。提前二年。则七十四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七十八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为傍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用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廿二.八十四岁为第十一正厄。提前二年。则八十二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八十六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为傍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用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廿三.九十二岁为第十二正厄。提前二年。则九十岁为应厄。提后二年。则九十四岁为应厄。皆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为傍厄。有顺加以应之。或反用以应之。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公笃曰。正厄。傍厄。应证厄。前已详载于量寿要诀中。此章复言其正受应受者。即气候相应。五形相推。定而不定。不定而定也。凡瘦露者。有提前二年三年之法。厚和者。有提后二年三年之法。其格局奇凸异凹。或外浊内清。或内浊外清。又从反加而推论之。逆其气候而反用之。其事实多应验于此。即时令有超神接气。阳顺阴逆之法故也。余考人之生死大厄。危险破败。刑伤疾苦。多应厄年。不为无因。故分正受其气候。应受其形质。女格亦同上列之法也。盖男子三数之应。乃震卦长男之气也。女子二年之应。乃坤体太阴之气也。兹将详明其原理与用法。以备采取而用之也。
部位轻重法要诀
公笃曰。部位第一法。为风后氏监定。即流年运限图。九十九个部位。乃天不满西北。地不满东南。故缺一部。而用印堂代之。千古以此为定法。末更改也。此为运限之用。包括吉凶祸福。寿夭劳逸各项也。然地点错误犹多。而柳庄则有意颠倒其先后。混乱其紧要。而无轻重之分。又无网领之用也。余考部位轻重法。古人知之而不详言。多守秘而不宣。好学者。反覆深求。亦有蛛丝马迹。兹将经验确实。分别摘录如下。其未经考证。而无应验者。完全删除。以待后之高明。而补其不足可也。
一.两耳之运十四年。由一岁起。至十四岁止。以天城之二岁四岁。人轮之十岁十一岁。为第一组。虽部位不佳。而运亦平安。如部位厚收。而运为上上吉。天廓之一岁二岁。天轮之八岁九岁。为第二组。其部位陷弱而纹。主刑人丁而运亦平稳。如部位丰隆而厚。其运安好而为上中吉。地廓之五岁六岁七岁。地轮之十二岁十三岁十四岁。为第三组。其部位尖薄而纹。主疾病及刑克。而运亦不吉。其部位垂珠而朝。主智敏及衣禄。而运亦小吉。以第一组好则倍吉。不好亦平常。第二组好则次吉。不好亦减等。第三组好则小吉。不好则倍凶。此为初运之第一段。盛时从上列之法。乱世反此而用之。逆其气候故也。
二.南岳之运十四年。由十五岁起。至二十八岁止。以南岳十六岁。天庭十九岁。司空二十二岁。中正二十五岁。印堂二十八岁。为第一组。其部位陷弱而纹。为减等之平常。其部位丰隆突奇。为加倍之亨吉。火星十五岁。日角十七岁。辅角二十岁。边城二十三岁。丘陵二十六岁。为第二组。其部位陷削而痕为减等之不吉。其部位丰隆高突。为进机之初阶。以月角十八岁。辅角二十一岁。边城二十四岁。塚墓二十七岁。为第三组。其部位薄削陷弱。为加倍之不吉。其部位丰隆奇突。为逼迫之亨吉。此为盛世之法也。如乱世则第一组为第三组。第三组为第一组。完全相反而逆用之。加在不盛不衰之间。或治乱混合过渡之时。则以第一组为第二组。第二组为第三组。第三组为第一组。此为依次相推之法。故不合上列二法。又兼以厄年部位二法合用可也。
三.两眉之运六年。由二十九成起。至三十四岁止。以山林二十九岁。繁霞三十三岁。为第一组。其部位浓乱不足。为驳杂之平常。其部清秀修长。为离奇之发达。紫炁三十二岁。彩霞三十四岁。为第二组。其部位粗浓散乱。为减等之不吉。其部位清奇有势。为减等之亨吉。山林三十岁。凌云三十一岁。为第三组。其部位粗浓散乱。为加倍之不吉。其部位清秀细长。为平常之小吉。此盛世之法也。如衰性则第三组为第一组。第一组为第三组。完全相反而推论之。如果于盛衰之间。治乱混合之际。则依次减用以推论之可也。设有不合。则用提刚提后之法亦可也。
四.两目之运六年。由三十五岁起。至四十岁止。以中阳三十七岁。中阴三十八岁。为第一组。其部位清润充聚。为加倍之亨吉。其部位浊淡不足。为劳碌之驳杂。以太阳三十五岁。少阳三十九岁。为第二组。其部位清润充聚。为减等之亨吉。其部位浊浮不足。为冷退之损失。以太阴三十六岁。少阴四十岁。为第三组。其部位清润充聚。为平稳之小吉。其部位浊淡不足。为加倍之危险。此盛世之法也。如乱世则以第一组为第三组。第三组为第一组。完全相反而推之。如界于盛衰之间。治乱之际。则依次减等而用之可也。
五.中岳之运十年。由四十一岁起。至五十岁止。则以山根四十一岁。寿上四十五岁。准头四十八岁。为第一组。其部位丰隆耸干。为加倍之发达。财库最旺也。其部位低弱陷痕。为刑克之冷退。财星见耗也。以光殿四十三岁。年上四十四岁。左颧四十六岁。廷尉五十岁。为第二组。其部位丰隆匀配。为乘时之小发。减等之旺也。其部位低陷不匀。为枝节之遗累。纠纷损失也。以精舍四十二岁。右颧四十七岁。兰台四十九岁。为第三组。其部位丰隆匀配。为走险之小发。劳碌成功也。其部位低陷不匀。为挫折之大败。反覆大损也。此为盛世之法。乱世反用。界于盛乱之间。则依次减用可也。
六.人中之运十年。由五十一岁起。至六十岁止。则以人中五十一岁。食仓五十四岁。水星六十岁。为第一组。其部位深长厚仰。为平安之上禄。其部位窄短薄曲。为疾厄之小阻。以仙库五十二岁。禄仓五十五岁。法令五十六岁。五十七岁为第二组。其部位敦厚纹长。为平稳之中禄。其部位削弱纹短。为灾厄之刑克。以仙库五十三岁。虎耳五十八岁。五十九岁为第三组。其部位敦厚丰隆。为减等之小亨吉。其部位薄削陷弱。为牵制之大痛苦。此盛世之法也。如乱世反此推论之。如果于盛衰治乱之间。从依次减推之法也。
七.承浆之运八年。由承浆六十一岁起。至归来六十八岁止。则以承浆六十一岁。地库六十三岁。金缕六十六岁为第一组。其部位丰隆宽突。为平安之大旺。其部位薄弱陷削。为冷退之次弱。以地库六十二岁。鹅鸭六十五岁。归来六十八岁为第二组。其部位丰隆宽突。为平稳之亨吉。其部位薄弱陷削。为刑克之受制。以陂池六十四岁。金缕六十七岁。为第三组。其部位丰隆宽突。为平常之小吉。其部位薄弱陷削。主孤苦之忧愁。此盛世之法。其余如上列之法可也。
八.归来之运七年。由六十九岁起。至七十五岁止。则以地阁七十岁。颂阁七十一岁为第一组。其部位丰隆宽突。为加倍之亨吉。其部位薄弱陷窄。为减等之不吉。以归来六十九岁。奴仆七十二岁。腮颐七十四岁。为第二组。其部位丰隆宽突。为减等之亨吉。其部位薄弱陷窄。为缺点之冷退。以奴仆七十三岁。腮颐七十五岁。为第三组。其部位丰隆宽突。为平稳之小吉。其部位薄弱陷窄。为忧愁之寒苦。盛衰亦如上列之法也。
九.地支之运二十四年。由七十六岁起。至九十九岁止。则以子午卯酉之八年。为第一组。辰戍丑末之八年。为第二组。寅申巳亥之八年。为第三组。其轻重之加减。盛乱之用法。均如上列也。
古今用神要诀
公笃曰。相术一法。由来久矣。古今之气候不同。天时之人事各异。余考相法。出于轩辕时之风后氏。从数学而生相法。以生克制化。而合吉凶祸福。其富贵贫贱。寿夭劳逸。皆包括其中矣。至两周时。相法为之一变。其用神注重。以灵根德行。举止动静。察其言词。观其神色。是其纲要也。如智伯灌水围晋阳。烯疵见韩魏二君。无分地之喜。有危惧之忧。其知必叛而倒戈也。如晋国大饥多盗。却雍以进市廛有利色。见人货物有贪色。见公务人员有惧色者捕之。果为盗也。至两汉时。相法为之一变。其用神注重。以精神满溢。智慧灵巧。仪彩丰奇。举动异常。是其纲要也。至六朝与惰唐时。相法为之一变。其用神注重。以骨格清奇。仪表雍容。言论神微。精气蕴藏。是其纲要也。至五代宋时。相法为之一变。其用神注重。以形格丰突。气色明润。声音聚长。精神充足。此其纲要也。至元明时。相法为之一变。其用神注重。以形格魁梧。肥识优长。精神充足而恃勇。志向超摹而耐劳。此其纲要也。至满清时。相法为之一变。其用神注重。以形格敦厚而清。才智蕴藏而和。性情纯正而诚。品行清高而德。是其刚要也。现在为中华民国。相法为之一变。其用神注重。以形质锐露而威煞。乌珠玄黄而清蚓。气质刚勇而任劳。才智权诈而出奇。是其纲要也。其原理与用法。均随天道而转移。时势而变更。其形神音气之规模有定。而趋重之取义不同。兹将分类详解如下。
一.两周持相法最盛。业风监术者尤多。在两周以前。有形质部位。参以举止动静而论之。其法极简单。但据大体而立法。细则不详也。至两周时。则相法大倡明。专门之法立矣。如精神相法。气魄相法。骨质相法。灵根相法。举止动静相法。多从哲理学中转出。各有专长。而立门户尚无形格纹痕之法也。按西周行王道。东周用羁术。其用神则以其灵根如何。而知其才智。精神如何。而知其贵贱。举止动静如何。而知其容量。言词如何。而知其行为。神气如何。而知其心理及吉凶。是为当时要法也。
二.秦汉时代。相法中衰。因秦氐火焚各书。而失传也。纵有私藏者。皆断简残篇。然为时不久。至汉而成一统。经两次改革。而知风监法者颇少。用动静气魄二法者较多。另增有神气相法。筋骨相法。纹痕相法。其用神则以其仪彩如何。而知其贵贱穹通。举动如何。而知其事业大小。精神如何。而知其寿夭吉凶。智慧如何。而知其刚柔忠奸。是为当时要法也。
三.六朝隋唐时代。相法确有进步。虽一乱一治之时。中多战争。然有开辟疆土。推广版固。而有月波经相法。偏重于哲理。又有照胆经相法。偏重于灵气。皆舍形色而不载也。一行禅师。增补形神内外法。李淳风增补白鹤掌相法。至此始言形格。两周秦汉。皆无形格之法也。其用神则以其形格之清浊如何。而知其贫富。奇俗如何。而分其贵贱。仪表如何。而知其事业大小。言论如何。而知其行为忠奸。神气如何。而知其才智贤愚。是为当时之要法也。
四.五代宋时。为乱而后治。其中多割据僭号。用武之时尤多。至此相术精进。有言理。言法。言心。言神。言气色。言声音。而为全备之时。即相法之大成。有专法可稽考也。在五代时。达摩由西域复入中国。传五来相法五篇。有心神之六役法。神色之三疑法。目神之三脱法。皆精深之法也。五代未有麻衣相法三章。立理法兼用法。宋初有希夷心相篇一章。立善恶因果法。其用神则以形格丰突。其人精健而有专长。气色明润。其人发达而乘时机。精神充藏。其人智慧而名禄。声音聚长。其人安定而完善。以此分别其事业大小。认定其富贵福泽。此为当时之要法也。
五.元朝明代。为用武时居多。其发达也暴而速。其立身也危而暂。一为苛法之逼迫。崛起走险。一为破格之选拔。因时济用。当时有水镜相法之伪书。有柳庄相法之离奇。皆据枝节一偏之说。不及上列各法远矣。其用神则以形质魁梧。其人雄健多谋而服众。胆识优长。其人刚毅勇为而有决。精神充足。其人果敢有恒而恃勇。志向超群。其人任劳负责而有智。以此分别其事业。认定其贵权。此为当时之要法也。
六.满清时。为升平时多。用武时亦多。拓地数万里。交通达于全世界。有大清神监。衡真相理。铁关刀。燕山集。兰陵集。王氏监。相法须知。相法捷要各书。半为想像之说。而失真面目处尤多。其用神则以形格清厚。其人为厚福而大器。才智蕴藏。其人多谋而高节。性情纯正。其人守义而尽职。品行清高。其人立德而镇静。以此而考其富贵事业之大小。是为当时之要法也。
七.中华民国为民主时代。国家法律时有改革。全国重心时有迁移。首重富业。贵名次之。则有西法之手相学。骨相学。人面相学。新法之相法大观。其学说支离。更不及上列各法远矣。其用神则以形质锐露而有威煞。其人奔驰发达而权重。鸟珠玄黄而清蚓。其人阴险冒险而刚勇。气质刚躁任劳。其人偏长而坚持到底。才智权诈出奇。其人残忍而好胜贪功。以此而分别其事业大小。盖因时势使然。天道成之。是为现代之要法也。
相法成绩说
公笃曰。相法为知人术。观人之仪表。可知其富贵贫贱。即麻衣谓首查其形是也。观人之神采。可知其寿夭贤愚。即麻衣谓次查其神是也。观人之气色。可知其吉凶祸福。即麻衣谓再观其气是也。听人之声音。可知其喜怒善恶。即麻衣谓又听其声是也。观人之纹痕。可知其刑克挫折。观人之筋络。可知其劳碌安闲。观人之骨质。可知其禀受厚薄。观人之血液。可知其疾厄子女。观其两眉知人环境忧乐。观其两目知人刚和诚诈。此为精确之纲要。又在持监者眼力能认定真伪之分。清浊之别。内外之用。加减之合也。如毫厘之纹痕。尘点之细影。皆宜注意焉。其中最难分者两种。即形质之目神。气色之红色。兹特分别如下。
一.凡观人之形质。惟目神最难。其他皆容易辨认也。盖目长不过一寸。宽不过五分。其目形分十四种。目神分三十一种。目露分四种。神变分五种。转机分二十种。共成七十四种。上篇业已分载矣。加进一层论之。尚有五大种。可以包括上列七十四种也。一为充足有余之眼神。二为浮淡不足之眼神。三为藏真似俗之眼神。四为浮假似真之眼神。五为易位兼并之眼神。则化而为三百七十种眼神矣。如能分别种类的确。则专用合用均易。其他部位形质。皆迎刃而解。则到十分成绩矣。
二.凡观人之气色。惟红色最难。其他皆容易辨认也。其红色有五种。红而鲜明者为红色。红如猪肝者为赤色。红而最淡者为紫色。红色不足。紫色有余。为躁色。红而粉光者为绦色。皆在浓淡轻重中分之。尚有浮沉定三色。包括上列五色。则化而为十五种矣。其远看有此色。近看无比色。是为浮色之认定法。故有红浮紫浮赤浮躁浮绦浮之各色也。远看无比色。近看有此色。是为沉色之认定法。故有红沉紫沉赤沉躁沉绦沉之各色也。远近看之。均有此色。是为定色之认定法。故有红定紫定赤定躁定绦定之各色也。如能详细分明。则到十分成绩矣。
三.形格之五行。为相法之基础关键。表面似无用。而根据颇重也。盖具何种材料。为何种用途。成何种事业。万不能以此而混彼也。如木主清贵而不权。土主大富而不贵之类是也。如形格认定确实。判断自无错误也。
四.部位之界限。为相法基础之二。盖各有正当关系。附带关系。连带关系。万不能越轨而妄语也。如耳轮主智禄。水星主衣禄。驿马主达外。人中主子女。准头主正财。印堂主官职。山根主疾厄。奸门主妻妾。两颧主权柄辅佐之类是也。如部位认定确实。事实自无错误也。
五.目神之重要。此为全局之枢纽。外形内神故也。达摩测量法。以目神得十分之五。盖富贵贫贱。寿夭劳逸。祸福死生。刑伤疾苦。刚柔智愚。皆系于此也。中有一项两项之合用。三项四项之兼并。万不能呆滞而模糊之。如目神认定确实。标准自无错误也。
六.气色之吉凶。此为行年之紧要关系。各有专司之吉凶祸福。是为趋吉避凶之决心而有益也。凡利中有害。而不先预应付。双方牵制。而不舍轻全重。吉而不扩充。凶而不勇退。行动有危险。不以权利而贪惑之。不行动有危险。不以淫乐而迷恋之。万不能执一不计二。勉强而颠倒。以致失其机会。蹈其陷阱。其误根本。反其轻重也。如气色认定确实。吉凶自无错误也。
七.声音之结果。此为相法之求全关键。凡富贵贫贱。寿夭劳逸。其子女是否可靠。六亲是否有辅。晚运是否安全。而声音尚占多数也。万不能以清秀而为贵。又不能以浊滞而为贱。如木形得铿锵之金音。而反受制及刑克。土形得清秀之木音。而反劳碌及冷退。火形得韵长之水音。而使挫折及危险。金形得躁急之火音。而反刑伤及破败。水形得沉迟之土音。而反结怨及奔驰。凡受克制不化者。皆有缺点。及消耗也。声音如能确实认定。准绳自无错误也。
八.精神之蕴藏。此为相法之灵根智慧枢纽。又为寿夭事业之关键。盖神过于形者贵而寿。形过于神者贫而夭。神充色枯者生。色润神散者死。万不能以真混假。以伪乱真。以藏蕴而认为不足。以浮露而认为有余之类是也。如精神认定确实。寿夭自无错误也。
九.加减之乘除。此为相法全盘统计。以定其福泽。舍轻就重。以胜少。而为判断也。万不能指定一部。指定一点。而呆滞定之。即认为如何好。或如何不好也。盖部位有轻重之分。气色有浓淡之别。时令有生旺之论。形质有宜与不宜之类是也。如加减认定确实。主因自无错误也。
十.生克之反推。此为相法之疑难格局。是为变法之关键。而有天道厚薄之气候。时势治乱之生机也。如格局好而反驳杂。格局不好而反发达。部位旺人丁而反刑伤。部位刑人丁而反倍旺。浊者反贤智。清者反拙愚之类是也。盖盛衰半数相反。地形多数相异。以及古怪精灵之局。每有单长。异常适余之格。每有缺点。如能确贯了解生克反推之理。认定自无错误也。
十一.厄年之用途。此为灾祸损失。惊险死生之关键。如男子九年七年之正厄。女子八年六年之正厄。加数之傍厄。提前提后之应证厄是也。万不能以部位好而轻视之。盖应天地之气数。阴阳之变机。如逢厄年之运。本属损阻惊险。轻亦刑克疾厄。再有部位不好者。倍凶。再有气色不好者。死亡无更改也。如能运用厄年。而认定确实。其惊损死生自无错误也。
公笃曰上列十一则。为相法之区段。入手之秩序。盖相法有益于人。而复益于己。为涉身处世。进退趋避之南针。不可不知也。其要点有五。其一曰吉凶祸福。知之而先有预定。自不失着也。其二曰富贵贫贱。知之而不勉强。自无倾覆也。其三曰寿夭劳逸。知之而即自修。自不妄为也。其四曰妻妾子女。知之而先有布置。措施得当也。其五曰疾厄交际。知之而有准备镇静而不仓皇。取巧而不紊乱也。如能精心阅历。自有玄妙之点。以上十一则。为入手之门径。依次之程序。不可混乱而自误也。
《公笃相法》目录
《公笃相法》卷一(上)
《公笃相法》卷二(上)
《公笃相法》卷二(下)
《公笃相法》卷三(上)
《公笃相法》卷三(中)
《公笃相法》卷三(下)
《公笃相法》卷四
《公笃相法》卷五(上)
《公笃相法》卷五(下)
《公笃相法》卷六(上)
《公笃相法》卷六(下)
《公笃相法》卷七(上)
《公笃相法》卷七(中)
《公笃相法》卷七(下)
《公笃相法》卷八(上)
《公笃相法》卷八(下)
《公笃相法》卷九
《公笃相法》卷十(上)
《公笃相法》卷十(中)
《公笃相法》卷十(下)
《公笃相法》卷十一(上)
《公笃相法》卷十一(下)
《公笃相法》卷十二(上)
《公笃相法》卷十二(下)
《公笃相法》卷十三(上)
《公笃相法》卷十三(中)
《公笃相法》卷十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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