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笃相法》卷七(中)

抖帅宫 96 2023-07-06

《公笃相法》卷七(中)

髭相条愣
公笃曰。髭胡为相法一小部。补助之品。威仪之表也。统而言之。则名胡髭。分而言之。则有区别。人中所生为髭。承浆所生为髯。地阁所生为须。耳轮所生为胡。人之所以蓄胡留琵者。表示老成。正重其事也。大抵宜清秀。柔细。疎匀。润泽。一色。纯粹。方吉。如粗浊。枯焦。浓乱。黄杂。皆不合法。而不吉也。形式不古。则不宜蓄。如强勉蓄之。犹开门揖盗。养瘫遗患也。令人以美观而蓄留之。风监家又以地库弱。而劝人蓄留之。皆不合法。徒受其害也。试问地库弱而蓄留。能增其厚乎。能掩其恶乎。盖乱世一语。可执其纲领。面无善痣。头无恶骨。胡髭败多益少。此三项皆简单要法也。凡宜蓄留者。蓄之小有顺遂。不蓄亦无妨害。不宜蓄留者。不蓄亦无妨害。蓄之破败立至。或刑人丁而伤子女。或遭暗害而受危险。或受株累而招官讼。或损财禄而多疾病。惟四浓格与海底松。则宜上下并蓄留之。减少破败也。其他格局。则不可勉强。兹将各类吉凶。分别条例录后。
一.清秀 清秀者。清而不枯。秀而可爱也。主富贵而寿考。平安而厚福。又主清廉正直。慈良守信也。
二.柔细 柔细者。柔而不燥。细而不粗也。主慈和大名。明敏多寿。衣禄充足。人丁亦旺。持久有恒也。
三.润泽 润泽者。清润如油而有光也。凡气血充足。方能润泽。而享大寿也。又主平安多禄。子女均强能有为。宏恢门第。而进田宅也。
四.疎匀 疎匀者。清疎而根根见底也。主公平正直。心无积垢。慎细拘节。事无阻碍。一生多安闲。而有完善之晚景。享大寿。而足衣禄也。
五.枯燥 枯燥者。枯而滞手。燥而无光也。主先天不足。后天戕贼。量窄器小。忧思劳心。有定根之痼疾。久而不痊可。又刑人丁。而冷退也。
六.浊滞 浊滞者。不清而俗。令人厌恶也。王前业耗散。一成一败。多为平常寒贱之人。一生庸碌劳苦。挫折不立。恩怨不明。忧愁度日也。
七.焦乱 焦乱者。焦枯不润。错乱不顺也。其人心多而妄贪。疑虑而不决。弄巧反拙。六亲多累。内外均有顾忌。而事实掣肘尤多也。
八.一色 一色者。纯粹一色也。大凡胡髭皆以一色为合格。蓄之小有顺遂。而无烦恼之纠纷也。
九.杂花 杂花者。几色合成。黑白斑棕黄不一也。主刑妻克子。人丁不旺也。危险招嫉。事实不遂也。惊惶疾厄。劳心失败也。贵者减其权而受制。富者减其禄而受欺。虽有智能。亦不免也。
十.黄色 黄色者。黄明光润而如金也。主刑人丁而贵名。见危险而发达。如有银白之面。而配金发。亦主奇贵之事业。少年早显达。而享盛名也。
十一.白色 白色者。白润而如银丝。慈善之貌而和蔼也。主稳见持重。耿介心平。有远虑之预谋。充分之准备。子女成材。田宅丰富也。
十二.黑色 黑色者。黑润而如漆也。主衣禄之一。关系颇轻。蓄之小益。不蓄无害。无足重经也。
十三.红碧 红碧者。紫须也。为奇品之一。红如珠砂者。主大贵。割据之霸业。次亦屏藩大臣也。红如碧玉者。主清贵。流芳之事业。次亦盛名当时也。红如棕色者。主中贵。劳碌之勇为。次亦州邑佐治也。
十四.粗浓 粗浓者。又粗又多。而不见底也。主富贵。次亦足衣禄。多危险暗害。劳碌挫折。内有欺诈遗累。外有凌虐侵犯。烦扰不休也。一主旺子女。人丁日多也。
十五.海底松 海底松者。颊下之髯。而锁结喉之管也。主刑人丁。有技艺美术之长。而有寿。又主老蚌生珠。五十以上。方有子女也。
十六.不过沟 不过沟者。髭不过人中沟洫也。主劳碌不休。 惊惶不安。衣禄不丰。财源不聚。虚浮耗散也。古法谓有官无禄也。
十七.直如草 直如草者。即乱草如蒿也。主贫贱孤苦。劳碌破败。刑妻克子。外箝制而内欺侮也。
十八.串腮胡  串腮胡者。两腮至耳珠皆胡。上接鬓发也。主前人有余业。又旺子女。及寿禄。中道有挫折一二度。晚年平安也。
十九.硬如铁 硬如铁者。坚硬有力。入水沉底也。主草泽英雄。割据 僭号。性情刚燥骄悍。恃勇任劳。而不完善其后。约为失败也。

足相条解
公笃曰。头圆象天。足方象地。各适其宜。各有关系。故天之覆也。又宜圆大为吉。古法有无小头之贵客。地之载也。又宜方厚为吉。古法有足厚为万物之载。亦事业之关键也。故足心为明堂。即医家之涌泉穴也。宜空陷而开窝。以能容龟为吉。主奇贵。而有大寿厚禄。及流芳事业也。明堂平满。虽贵而亦凶。虽富而亦贫。皆主子女不肖。而浪耗失败也。侧有纹曰龟纹。主大寿而有禄。内侧有井纹。主灵巧而多智。足跟为根基纹。主受祖业。无此纹者。虽有前业。而不守也。足跟为踵。以平过前掌为吉。如不履地。主破产无依。如贵人不履地。主凶死。内螺以大而有楞。主聪明多智。如无楞。主愚拙诚厚。外螺骨方楞。主远发他乡。如无楞。主屈膝井里。前掌有峰。名曰福峰。高者。品学优良。大指为土。能生万廿小根口福泽绵远。禄室高者。衣禄丰物。放大过下四指也。二指为春木。三指为夏火。四指为秋金。小指为冬水。亦五行之余也大抵宜方正。宜细滑。宜多纹。足指宜长宜圆。足心宜空。宜大。足踵宜重。宜平。兹将各类例后。
一.方正 方正者。两足前方后正之谓也。主有恒志而前程远大。有作为也。乱世亦贵而劳。晚年多福寿。常人亦主富而足衣禄也。
二.长厚 长厚者。足长而厚也。主先天元气充足。而有寿徵。致富源。务功名。皆有进展也。
三.直纹  直纹者。足掌多直纹也。主天姿聪敏。颖梧迅速。志大而坚决。智深而谋远。亦主贵名也。
四.横纹  横纹者。足掌多横纹也。主多成多败。风尘奔驰。劳碌往返。弄巧反拙。聪明自悞也。
五.无纹 无纹者。足掌完全无纹也。主诚厚庸愚。志小量窄。夭亡者居多。有寿者。患神经病也。一主子女多而星散。有嗜好而败家也。
六.圆指 圆指者。是指圆如珠也。主衣禄充足。享受祖业。及有文名。为一州一邑之冠。而进田宅也。
七.长指 长指者。是指长而节长也。主明敏勤能。而智化早开。有远游数千里。而立外业。又主特长之技艺。贵力之辅助。以绳其终身享受也。
八.短指 短指者。是指短而节短也。其人志向不大。智识平常。见小而耐劳。稳见而持久。气味稍浊。表面稍俗。然亦有小贵及素封也。
九.尖指 尖指者。是指尖锐起峰也。主前业消耗。破梓离乡。流落无依。刑妻克子。而孤苦也。如出于火局。主劳碌走险。而成上贵之事业也。
十.足踵 足踵者。俗呼足后跟也。足踵宜大。行路宜踏实地。方有收场。而足衣禄也。如无足踵。及不履地。虽富贵亦主凶死。次则破败困苦也。
十一.无肚 无肚者。无足肚也。主刑人丁而孤独。疾厄苦恼而夭亡。及客死他乡。倒毙路傍也。
十二.足心痣 足心痣者。明堂中心有痣也。主贵而有权势。乃奇相之一。古谓李光祖安禄山。有此 痣也。
十三.井字纹 井字纹者。在明堂前后。或侧放大指之下也。主聪敏。过目不忘。多技能。又多嗜好也。
十四.交叉纹 交叉纹者。在足心左右。形如叉字也。主任劳有恒。远见多智。有贵名而宏恢居多也。
十五.容龟 容龟者。明堂开窝而能容一龟也。主深谋远虑。器量宏大。有大志而重权柄。及盛名伟业也。

舌相捷法
公笃曰。舌为心之苗。能发五音。而分宫商角微羽。是为交际之官。而占应对与衣禄之关系。不可不查也。大抵以薄大者。善辩而多才。能应对知机。通今博古。主运筹昼策。而决胜也。以敦厚者。诚信而愚朴。作事稳见。而不妄也。
又以尖长者。机巧而多智。作事阴险勇为。而有毒也。椭圆者。忠厚而直快。作事持义守礼。而有信也。
凡红而鲜明者。清闲而有恒。衣禄有余也。青而枯滑。劳碌而疎懈。常多宿疾也。黑暗不润者。贪妄而恶疾。淫乱自戕也。杂花不一。悋悭而见小。驳杂受制也。
故黄者多俗。而鄙其行为。紫者多夭。而无寿徵。多纹者贵而英明。善交际。及外交政客之例。以薄细而舐准者。主贵而有权。然多劳碌奔驰。善筹画也。以粗厚。而 舐准者。则平常而无用也。

项相条解
公笃曰。项为流通之地。上下之关键也。故以长大为合格。女人凤颈。必配君王。凤颈者。言其项长也。又相法经云。肥人不忌项短。而忌项小也。瘦入不忌项长。而忌项短也。刻下无论男女。皆宜项长而合格。丰足衣禄。而刑克亦少。至于女格。尤不可项短。盖长者主贵而多子女。性和顺而无疾苦。短者主贱而少子女。性浮燥而多病疾。此其不流通故也。兹将各类形式分别录后。
一.植长 植长者。项匀而长也。其人流通而达外务。又能远谋万里。 遨游天下。有遇合而发达也。女格尤以此为吉。助夫立业而旺子。量大而慈良也。
二.短项 短项者。头与肩连。短而不见项也。其人性情妒焊量小。可随时软化。而含毒质也。男主劳碌困苦。而无收场。女主破败刑夫。而为贱品也。
三.缩项 缩项者。头连大椎。颊连腕锁骨也。另格贵不过典狱。主阴险心毒。卑鄙而贪也。女格主刑三夫。又刑子女。愚拙妄贪。破败无依。均下贱居多也。
四.三涤 三涤者。项上有横纹三转也。一名寿縧。主有晚福。而能安享。性慈和而知足也。亦主子女发达而贤良。无忧虑而少累也。
五.余皮 余皮者。项之皮松而有多也。主先天充足。而享大寿。细腻而润者。主平安而多寿也。粗燥而滞者。主劳碌而多寿也。
六.项大 项大者。圆大而有力也。主器量宏大。志向远大。智识作为亦大。此为流通。而无障碍也。如凹凸露筋蚓。主刑克人丁。而多劳也。
七.项小 项小者。不圆而不足也。主器量狭小。志向低小。思想见解作为均小。此为不流通。而多障碍也。如凹凸露筋蚓。主多疾厄。而刑克也。
八.结喉 结喉者。喉管突出而不收藏也。主劳碌多寿。父母无力。弟兄失助。古法谓客死他乡。今则不验。结喉收藏者。主安闲而少刑克也。

脐相捷法
公笃曰。脐者太极之别名。先天之气管。如瓜之有蒂也。形成于腹。而似太极图之形式。下名丹田。男子之气海。女子之血海。内通肾络。而交督脉。凡婴儿受胎。先有此根蒂。然后化形质。即天一生水之义也。故下名太极盒。而为纯阳之处。两侧为仰月痕。即月之左上弦右下弦也。上为覆月盎。而为纯阴之处。中有凹肉两突。即阴阳交姤之点。故名两仪胎也。两侧有纹痕小点。名群星垣。即化生万物之义。其形虽小。俨然一浑天仪也。
是以脐喧深大而有势。主仁慈而大量。能容物也。宜高起而上仰。主清高而智敏。享盛名也。不宜平满。及凸突。主贫贱而劳舌。刑克而夭亡也。
古法谓能纳李者。主贵名流芳。具上智而能发展也。亦多子女。而绍箕裘也。两角上仰。主敏慧好学。贵名有为。亦旺子女。及身后之事业也。
四维有蛛蛛纹。主一奇贵。盛世多文贵廰道之职。乱世多武贵师旅之权。女格则子女多而贵显也。又有五行纹。周维五根纹痕是也。亦主武贵。今世可至师旅。及边将之镇守。临险而发达。因祸而为福也。
凡平满浅小者。主子女不力。或忤逆。刑克最重。衣食不充也。两角下反者。主愚鲁而任性。破败而刑克。好酒恋色。有偏嗜也。
最低下者。主淫贱而笨拙。加以多粗毛。主淫乱而急燥。男女皆然。偏左者。先妨父宫。女倍于子。偏右者。先妨母官。子倍于女。男女亦同也。

肩相捷法
公笃曰。肩者。辅佐之一小部。于关系颇轻。分数又少。然亦有一线关系。兹特录之。凡男女之肩部。均宜平厚有势为吉。主厚禄而多福。男子肩尖耸。主恶疾而孤苦。劳碌而惊惶。一生无平安之福也。惟火形不忌肩耸。反贵至将相而成功。然亦劳碌走险。唐代之马周。宋代之寇准。是也。
女子肩耸。主刑夫而心毒。量狭而气燥。亦有生离再嫁。或主恶病夭亡。男子肩下削。主百事不成。寒苦度日。女于肩下削。主刑夫克子。淫乱凶死。惟贫贱之人。能善终也。故有美女无肩。尤将军无项之说也。

乳相捷法
公笃曰。乳有七窍。为先天之祖气。子女之命宫。精血会聚之所。故人初生。奈以此养成。呼吸之气管。肝肾二络占多数。医家治乳痊。分内吹外吹。亦以平肝和肾为主方。于女格关系尤重要焉。大体以乳头黑实者为吉。主有子女。而寿徵也。乳头侧有痣。主子女聪敏。及贵能而有为也。乳头仰上者。主多子女。及有恒而立业也。乳头坚硬者。主有寿根。及有禄而多子也。乳头朝下者。主子女弱。及多忧而疾病也。乳头平软者。主多疾厄。及刑伤而急燥也。乳头红嫩者。多为佣仆。及刑克而不寿也。乳毫以一二三根为吉。主性平和而子女勤能。毫多而粗者。主性刚燥而子女愚拙。又有四乳者。男主贵而智勇。多好酒贪淫也。女主寿而子贵。多刑夫星也。又有三乳者。主有刑克而贵禄也。男王偏嗜好淫。亦有专长一能以成名。女主灵巧性燥。亦有刑夫教子以宏恢。此奇相之一也。

腋毛捷法
公笃曰。腋毛在肩井之下。夹窝之间。内为肺络之正系。亦有重要关系。余考男子无腋毛。主凶死者。十居其七。忧愁刚燥而死者。十居其三。有腋毛而粗浓者。主急燥而恃勇。多劳而反覆。有腋毛而柔细者。主聪敏而谨慎。清闲而平安。女子无腋毛。富贵者。主淫乱而私奔。以致丧节败名。服毒自剔。贫贱者主流落而无依。以致痼疾困苦。终身遗恨。女子有腋毛而粗浓者。主性偏僻而急燥。刑夫再嫁。次亦孤宿守寡。女子有腋毛而狐臭。主淫乱下贱。三嫁末休。次亦刑克劳苦。恶病不已。女子有腋毛而柔细者。主和顺而贤淑。旺夫而多禄。女子有腋毛而汗香者。主大贵而子女亦贵。性明敏而贤良。古人选妃之定法也。

玉茎条解
公笃曰。玉茎者。灵龟也。五行属水。五脏属肾。子女之根源。人类之关键。亦有考查之必要。一呼下阴。一呼阳物。实外阳而内阴也。离中之精。化而为汞。是为太极之 。故俗名极 也。兹将各类分别录后。
一.红实 红实者。禀受之气清也。其先天之灵根不同。父母之环境安好。主妻妾贤淑而和顺。又能操持助夫。以立业也。子女得力。以发达也。
二.自莹 白莹者。气清而根厚也。有离奇之思想。智敏之有恒。子女多而成立。谋为成而宏恢也。
三.活龟 活龟者。能屈能伸。而有收藏性也。其人聪敏灵巧。具有远大眼光。刚正不屈。贵名有成。技艺广誉。又多子女。而有厚禄。次亦是衣食而完善也。
四.死龟 死龟者。大而不收藏。如已死龟头也。此为下贱之人。劳苦之相。应船夫水手。肩挑背磨也。
五.囊纹 囊纹者。肾囊多皱纹。如核桃米也。其纹多者。主享大寿。其痕皱露者。主聪慧而特智。其纹痕少者。主才智短而寿弱。无纹痕者。不夭亡则孤苦也。
六.热精 热精者。其精热而浓也。此为应有关系。主有子女也。愈热而子女愈多。无疾而易养也。
七.冷精 冷精者。其精冷而烯也。此为反常关系。主无子女也。是名孤刑。及不寿也。如稍冷者。亦有子。多疾厄。而不易养成也。
八.独肾 独肾者。一个肾子也。主宏恢而富业。多进田宅。又主弟兄和睦。内顾无忧。妻妾才能。内助有力。子女少而寿微弱也。

牝牡户条解
公笃曰。牝户者。即生殖器是也。坎中之精。丹中之铅。外阴而内阳。关系子女之重要部位也。又关人名誉气节。是为贵贱之门。亦平生之志也。兹故录之。
一.黄毛 黄毛者。牝户之毛。黄如金丝也。主大贵而聪敏。刚复而恃才。及淫而有寿。毒而骄傲。汉吕后有之。贵为帝后也。
二.红毛 红毛者。牝户之毛。红鲜而如珠砂也。主大贵而淫乱。及不善终。性情窄狭而急燥。明敏而偏见。任性而嫉才。唐杨贵妃有之。
三.暗滞 暗滞者。灰睛滞手而不润也。主贫苦下贱。刑夫克子。本身劳碌。而多遗累。及牵制也。
四.拳珠 拳珠者。阴毛曲卷如珠也。主大贵而操国柄。英明过人。志向远大。刚腹自用。才智绝伦。为女中之杰。大周武后有之。亦主淫而有寿也
五.柔细 柔细者。牝户之毛。柔细清润也。主贤淑而和蕴。慈良而才能。助夫旺子。今世亦有贵名。而占政治地位者。多才智勇为。而又贞静也。
六.粗浓 粗浓者。牝户之毛。粗而浓多也。主寿而好淫。旺子女而刑夫。有再嫁三嫁者。禀受之气粗浊。故也。亦有贞操而刑夫者。孤房独宿也。
七.不树 不树者。牝户完全无毛也。主淫乱居多数。不寿居少数。又主贫贱居多数。富贵而有缺点居少数。凡无毛者。皆有偏僻窄狭之怪异性情也。
八.挺角 挺角者。牝户有突肉如鼓角。或挺肉如旋螺也。主劳苦居多。而无生育也。又主父母破群。初年无倚。而寄食于族戚也。
九.五色 五色者。阴毛有五色合并也。男主草泽英堆。因时势逼迫而发达。异路功名也。女主先贱后贵。因人力爱惜而贵禄。庶妾宠幸也。
十.丰腴 丰腴者。牝户丰突肥腻而高也。主坤道之正气。柔和而有气节。旺夫又旺子女。而有恒志也。

谷道条解
一.方肛 方肛者。四方起楞。大解方式也。男女皆主奇贵。而享盛名。汉淮阴侯有之。或三楞亦名贵而清禄。盖谷道圆而不方。故也。
二.乱毛 乱毛者。谷道毛多而粗乱也。有阴阳之交。皆多乱毛。男女生此。均主聪明而好淫也。
三.柔细 柔细者。谷道之毛均柔细而若无也。主和平守礼。稳见多禄。大势之亨吉也。
四.无毛 无毛者。谷道完全无毛也。主不守正义而好淫。不由正途而冒险。乱世主异路功名。而不善后。一主刑人丁。而少子女也。

量寿要诀
公笃曰。古人谓相法秘诀。寿夭最难。不独人中。惟神是定。其法固精确。其用则难定矣。大凡寿数。皆以厄年为定法。其不在厄年而死者。盖有正厄。傍厄。应证厄。三种也。故达摩麻衣。有三九四九。六七七七之说。皆略而不详。此篇因寿数而立也。
余考天道纯厚。人之禀受亦厚。智识之开化较迟。性情之行为较诚。天道机薄。人之禀受亦薄。智识之开化较早。性情之行为较巧。寿数随之加减。上古耋髦期颐不足奇。今则几希矣。故现在之格局。声音散漫不聚。目神浮淡无根。唇掀齿露。气泄不收。均占多数。此不寿之格。亦气数使然也。
然死厄有定数。厄年有先后。男子以九年为一厄。中有七年一厄者。女子以八年为一厄。中有六年一厄者。余考易经纂辞。有太极初判。化而为二。乃九七也。八六也。按九数为离之中女。七数为兑之少阴。盖男子外阳而内阴。其气化而为奇。而应阴气也。八数为艮之少男。六数为乾之老阳。盖女子予外阴而内阳。其气化而为偶。而应阳气也。此后天之阴阳反应。即阴上阳下之义也。
又考河图洛书。中有震临艮位。其动爻化而为九。是为长男。巽临坤位。其动爻化而为七。是为长女此九七之化气也。乾临离位。其动爻化而为八。是为老阳。离临震位。其动爻化而为六。是为中女。此八六之化气也。此先天之阴阳并行。奇偶自相交姤之义也。
故九年七年。为男子定厄。八年六年。为女子定厄。凡行厄年之运者。不死亦重疾。或飞灾横祸。或官讼刑克。或损失株累。然亦有从厄年而发达者。乱世多此格也。盖其形局煞重而露威。则从正厄年中。临险而发达。至傍厄年中。必受挫折也。其形局和蕴而深藏。则从正厄年中。驳杂而破败。傍厄中反有利益也。至于不厚不薄。不露不和。则从应证厄年中有妨害。而正厄年傍厄年。均无关系也。
此余历年经验。再从医学数学丹经中参透。而应证也。古人有知之而不详言者。当在五代以前。而散乱见之。后人有不知而妄言者。当在宋代以后。而挪杂乱之。兹特分别详注。正厄年。傍厄年。应证厄年。为量寿要诀之千古定法。以俟高明采取而用之也。

男格厄年法
一.九岁 此男子第一度正厄。形质清瘦而露。七岁为正厄之应证厄。形质浊厚而藏。十一岁为正厄之应证厄。如水形加一岁。则十岁为傍厄。十二岁为傍厄之应证厄。火形加二岁。则十一岁为傍厄。十三岁为傍厄之应证厄。金形加三岁。则十二岁为傍厄。薄金十岁为傍厄之应证厄。厚金十四岁为傍厄之应证厄。木形加四岁。则十三岁为傍厄。十一岁为傍厄之应证厄。土形加五岁。则十四岁为傍厄。十六岁为傍厄之应证厄。此为三种厄年法也。

又如兼体之格局。相生者。则照正数而加推。即木火局加六岁。士金局加八岁。皆傍厄年也。兼体之格局相克者。则照正数而减半。即木金局加三岁半。水土局加 三岁。皆傍厄年也。其形质清瘦而露。则提前二年为应证厄。形质浊厚而和。则提后二年为应证厄。亦有两厄合一。是为重厄。则据各形而加也。
二.十八岁 为男子第二正厄年。如形质清瘦而露。则十六岁。为正厄之应证厄。如形质浊厚而和。则二十岁。为正厄之应证厄。如水形加一岁。则十九岁为傍厄。二十一岁为傍厄之应证厄。火形加二岁。则二十岁为傍厄。二十二岁为傍厄之应证厄。金形加三岁。则二十一岁为傍厄。薄金十九岁。为傍厄之应证厄。厚金二十三岁为傍厄之应证厄。木形加四岁。则二十二岁为傍厄。二十岁为傍厄之应证厄。土形加五岁。则二十三岁为傍厄。二十五岁为傍厄之应证厄。此正厄傍厄应证厄三法也。
又如兼体相生者。则照正数而加。如水木形加五岁。火土形加七岁。皆傍厄年也。兼体相克者。则照正数而减半。即木土形加四岁半。火金形加两岁半。皆傍厄年也。其形质清瘦而露。则提前二年为应证厄。形质浊厚而和。则提后二年应证厄。亦有两厄合一。是为重厄。则据各形而加推也。
三.二十七岁 为男子第三正厄年。如形质清瘦而露。则二十五岁为正厄之应证厄。如形质浊厚而和。则二十九岁为正厄之应证厄。如水局加一岁。则二十八岁为傍厄。三十岁为傍厄之应证厄。火局加二岁。则二十九岁为傍厄。薄者二十七岁为重厄。厚者三十一岁为傍厄之应证厄。金局加三岁。则三十岁为傍厄。薄金则二十八岁为傍厄之应证厄。厚金则三十二岁为傍厄之应证厄。木形加四岁。则三十一岁为傍厄。二十九岁为傍厄之应证厄。土形加五岁。则三十二岁为傍厄。三十四岁为傍厄之应证厄。此为正厄傍厄应证厄三法也。
又如兼体相生者。则照正数而加推。如金水形加四岁。土金形加八岁。皆傍厄年也。如兼体相克者。则照正数而减半。如水土形加三岁。水火局加一岁半。皆傍厄年也。其形质清瘦而露。则提前二年。为傍厄之应证厄。其形质浊厚而和。则提后二年。为傍厄之应证厄。又有两厄合一。则据各形而推也。
四.三十六岁 为男子第四正厄年。又以此厄为最凶。如形局清瘦而露。则三十四岁为正厄之应证厄。如形局浊厚而和。则三十八岁为正厄之应证厄。如水形加一岁。则三十七岁为傍厄。三十九成为傍厄之应证厄。火局加二岁。则三十八岁为傍厄。薄火则三十六岁为重厄。厚火则四十岁为傍厄之应证厄。金局加三岁。则三十九岁为傍厄。薄金则三十七成为傍厄之应证厄。厚金则四十一岁为傍厄之应证厄。木形加四岁。则四十岁为傍厄。三十八岁为傍厄之应证厄。土局加五岁。则四十一岁为傍厄。四十三岁为傍厄之应证厄。此为正厄傍厄应证厄。又当考其部位。查其气色。此厄及吉凶成败关键也。
又如兼体相生者。则照正数而加推。如金水加四岁。水木加五岁。皆傍厄年也。如兼体相克者。则照正数而减半。如木金局加三岁半。水土形加三岁。皆傍厄年也。其形局清瘦而露。则提前二年为傍厄之应证厄。如形局浊厚而和。则提后二年为傍厄之应证厄。亦有两厄合一。则以各形而加推也。
五.四十二岁 为男子第五正厄年。从九数而转七数。故在四十二岁也。如清瘦而露。则四十岁为正厄之应证厄。如浊厚而和。则四十四岁为正厄之应证厄。如水局加一岁。则四十三岁为傍厄。四十五岁为傍厄之应证厄。火形加二岁。则四十四岁为傍厄。薄火则四十二岁为重厄。厚火则四十六岁为傍厄之应证厄。金局加三岁。则四十五岁为傍厄。薄金则四十三岁为傍厄之应证厄。厚金则四十七岁为傍厄之应证厄。木局加四岁。则四十六岁为傍厄。四十四岁为傍厄之应证厄。土局加五岁。则四十七岁为傍厄。四十九岁为傍厄之应证厄。此为正厄傍厄应证厄之三法也。
又如兼体相生者。则照正数而加推。如木火局加六岁。火土形加七岁。皆傍厄年也。如兼体相克者。则照正数而减半。如水土局加三岁。水火局加一岁半。皆傍厄年也。如形局清瘦而露。则提前二年为应证厄。形局浊厚而和。则提后二年为应证厄。亦有两厄合一。则以各形而加推也。
六.四十九岁 为男子第六正厄年。此为七七之数。如形局清瘦而露。则四十七岁为正厄之应证厄。如形局浊厚而和。则五十一岁为正厄之应证厄。如木局加一岁。则五十岁为傍厄。五十二岁为傍厄之应证厄。火局加二岁。则五十一岁为傍厄。薄火则四十九岁为重厄。厚火则五十三岁为傍厄之应证厄。金局加三岁。则五十二岁为傍厄。薄金则五十岁为傍厄之应证厄。厚金五十四岁为傍厄之应证厄。木局加四岁。则五十三岁为傍厄。五十一岁为傍厄之应证厄。土局加五岁。则五十四岁为傍厄。五十六岁为傍厄之应证厄。此三种厄年法也。
又如兼体相生者。则照正数而加推。如木火局加六岁。火土局加七岁。皆傍厄年也。如兼体相克者。则照正数而减半。如水火局加一岁半。火金形加两岁半。皆傍厄年也。其形局清瘦而露。则提前二年为应证厄。其形局浊厚而和。则提后二年为应证厄。亦有两厄合一。则以各形而加推也。
七.五十八岁 为男子第七正厄年。又以九年加推。如形局清瘦而露。则五十六岁为正厄之应证厄。如形局浊厚而和。则六十岁为正厄之应证厄。如水形加一岁。则五十九岁为傍厄。六十一岁为傍厄之应证厄。火局加二岁。则六十成为傍厄。薄火则五十八岁为重厄。厚火则六十二岁为傍厄之应证厄。金局加三岁。则六十一岁为傍厄。薄金则五十九岁为傍厄之应证厄。厚金则六十三岁为傍厄之应证厄。木局加四岁。则六十二岁为傍厄。六十岁为傍厄之应证厄。土局加五岁。则六十三岁为傍厄。六十五岁为傍厄之应证厄。亦以此三法考查也。
又如兼体相生者。则照正数而加推。兼体相克者。则照正数而减半。其他如上例。
八.六十七岁  为男子第八正厄年加推如上。
九.七十六岁  为男子第九正厄年加推如上。
十.八十五岁  为男子第十正厄年加推如上。
十一.九十四岁  为男子第十一正厄年加推如上。

女格厄年法
一.八岁 为女子第一正厄年。如形局清瘦而露。则六岁为正厄之应证厄。如形局浊厚而和。则十岁为正厄之应证厄。如水局加一岁。则九岁为傍厄。火局加二岁。则十岁为傍厄。金局加三岁。则十一岁为傍厄。木局加四岁。则十二岁为傍厄。土局加五岁。则十三岁为傍厄。凡木火局与薄金。均提前二年。水土局与厚金。均提后二年。皆为傍厄之应证厄。此为厄年之三法也。
又如兼体相生者。则照正数而加推。如水木局加五岁。水金局加四岁。皆傍厄年也。其清瘦而露。则提前二年。如浊厚而和。则提后二年。皆傍厄之应证厄。又有两厄合一。则以各形而加推也。
二.十六岁 为女子第二正厄。如清瘦而露。则十四岁为正厄之应证厄。如浊厚而和。则十八岁为正厄之应证厄。如水局加一岁。则十七岁为傍厄。火局加二岁。则十八岁为傍厄。金局加三岁。则十九岁为傍厄。木局加四岁。则二十岁为傍厄。土局加五岁。则二十一岁为傍厄。凡木火局与薄金。均提前二年。水土局与厚金。均提后二年。皆傍厄之应证厄。此为厄年之三法也。
又如兼体相生者。则照正数而加推。如火木加六岁。火土加七岁。皆傍厄年也。如兼体相克者。则照正数而减半。如火水加一岁半。火金加二岁半。皆傍厄年也。薄者提前二年。厚者提后二年。均为傍厄之应证厄。又有两厄合一。则以各形而加推也。
三.二十四岁 为女子第三正厄年。如形局清瘦而露。则二十二岁。为正厄之应证厄。如形局浊厚而和。则二十六岁。为正厄之应证厄。如水局加一岁。则二十五岁为傍厄。火局加二岁。则二十六岁为傍厄。金局加三岁。则二十七岁为傍厄。木局加四岁。则二十八岁为傍厄。土局加五岁。则二十九岁为傍厄。凡火木局与薄金。均提前二年。水土局与厚金。均提后二年。为傍厄之应证厄。此为厄年之三法也。
凡兼体相生者。则照正数而加推。如金水局加四岁。金土局加八岁。皆傍厄年也。兼体相克者。则照正数而减半。如金木局加三岁半。金火局加二岁半。皆傍厄年也。清瘦而露。则提前二年。浊厚而和。则提后二年。均为傍厄之应证厄。亦有两厄合一。则以各形而加推也。
四.三十二岁 为女子第四正厄年。如形局清瘦而露。则三十岁为正厄之应证厄。如形局浊厚而和。则三十四岁为正厄之应证厄。如水局加一岁。则三十三岁为傍厄。火局加二岁。则三十四岁为傍厄。金局加三岁。则三十五岁为傍厄。木局加四岁。则三十六岁为傍厄。土局加五岁。则三十七岁为傍厄。凡木火局与薄金。均提前二年。如水土局与厚金。均提后二年。为傍厄之应证厄。此为厄年之三法也。
凡兼体相生者。则照正数而加推。如木水局加五岁。木火局加六岁。皆傍厄年也。如兼体相克者。则照正数而减半。如木金局加三岁半。木土局加四岁半。皆傍厄年也。薄者提前二年。厚者提后二年。皆傍厄之应证厄。亦有两厄合一。则以各形加推也。
五.四十岁 为女子第五正厄年。女格以此厄为最凶。如形局清瘦而露。则三十八岁。为正厄之应证厄。如形局浊厚而和。则四十二岁。为正厄之应证厄。如水局加一岁。则四十一岁为傍厄。火局加二岁。则四十二岁为傍厄。金局加三岁。则四十三岁为傍厄。木局加四岁则四十四岁为傍厄。土局加五岁。则四十五岁为傍厄。薄者提前二年。厚者提后二年。均傍厄之应证厄。此为厄年之三法也。兼体如上例。
六.四十六岁 为女子第六正厄年。此八数之转六数他。如形局清瘦而露。则四十四岁。为正厄之应证厄。如形局浊厚而和。则四十八岁。为正厄之应证厄。如水局加一岁。则四十七岁为傍厄。火局加二岁。则四十八岁为傍厄。金局加三岁。则四十九岁为傍厄。木局加四岁。则五十岁为傍厄。土局加五岁。则五十一岁为傍厄。凡木火局与薄金。均提前二年。凡水土局与厚金。均提后二年。为傍厄之应证厄。亦有两厄合一。则以各形加推。兼体如上例而类推。此为厄年之三法也。
七.五十二岁 为女子第七正厄年。如形局清瘦而露。则五十岁为正厄之应证厄。如形局浊厚而和。则五十四岁为正厄之应证厄。如水局加一岁。则五十三岁为傍厄。火局加二岁。则五十四岁为傍厄。金局加三岁。则五十五岁为傍厄。木局加四岁。则五十六岁为傍厄。土局加五岁。则五十七岁为傍厄。凡木火局与薄金。均提前二年。凡水土局与厚金。均提后二年。为傍厄之应证厄。兼体加推如上例。此为厄年之三法也。
八.六十岁  为女子第八正厄年。加推如上例。
九.六十八岁  为女子第九正厄年。加推如上例。
十.七十六岁  为女子第十正厄年。加推如上例。
十一.八十四岁  为女子第十一正厄年。加推如上。
十三.九十二岁  为女子第十二正厄年。加推如上。

《公笃相法》目录

1.《公笃相法》卷一(上)

2.《公笃相法》卷二(上)

3.《公笃相法》卷二(下)

4.《公笃相法》卷三(上)

5.《公笃相法》卷三(中)

6.《公笃相法》卷三(下)

7.《公笃相法》卷四

8.《公笃相法》卷五(上)

9.《公笃相法》卷五(下)

10.《公笃相法》卷六(上)

11.《公笃相法》卷六(下)

12.《公笃相法》卷七(上)

13.《公笃相法》卷七(中)

14.《公笃相法》卷七(下)

15.《公笃相法》卷八(上)

16.《公笃相法》卷八(下)

17.《公笃相法》卷九

18.《公笃相法》卷十(上)

19.《公笃相法》卷十(中)

20.《公笃相法》卷十(下)

21.《公笃相法》卷十一(上)

22.《公笃相法》卷十一(下)

23.《公笃相法》卷十二(上)

24.《公笃相法》卷十二(下)

25.《公笃相法》卷十三(上)

26.《公笃相法》卷十三(中)

27.《公笃相法》卷十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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